致各区、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、直属机构:
《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》现已获得市委、市政府的批准,特此下发,请各单位遵循实施。
主要内容概述:
1. 本规范中提到的住房租赁,指出租人或转租人将房屋出租或转租给承租人,并收取租金的行为。
2. 住房租赁管理应结合管理与服务两方面,遵循属地管理原则。
3.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为全市住房租赁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单位,负责制定国有土地租赁政策,培育租赁企业,推动市场发展,并维护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。
4.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出租企业的登记注册,并依法查处虚假广告、不正当竞争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。
5. 公安机关需对房屋租赁实行治安管理,建立相关登记及安全检查制度,依法处理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。
6. 应急管理和消防部门负责消防法规的宣传,协助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。
7. 住房租赁还应引入网格化管理,整合基层社会治理,发挥镇政府、街道办、居民委员会的作用,建立纠纷调处机制,及时解决租赁矛盾。
8. 严禁出租下列情况的住房:
- 违法建筑;
-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;
- 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;
- 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。
9. 出租住房应遵循以下标准:
- 每房间的租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,特殊情况除外;
- 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;
- 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;
-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标准。
10. 对承租人信息的管理需详细登记,并向公安机关备案;不得将住房出租给无有效证件的人员。
11. 从事集中出租的企业,若出租房屋数量达10套(间)以上,需建立相应管理制度。
12.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实名签署租赁合同,并共同遵守合同条款;承租人若需转租,需征得出租人同意。
13. 收取押金时,需在合同中明确金额、返还时间及扣减条件,出租人不得无故扣减押金。
14. 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,出租人须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备案。
15. 从事租赁的单位或个人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,获得营业执照,经营范围涵盖“住房租赁”。
16. 转租企业应设立资金监管账户,并依法公示,按规定办理租赁资金的收付。
17. 租赁企业需核实房源的真实性,使用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供的核验方法。
18. 网络平台不得为不合规的租赁企业发布信息,并要对其进行监管。
19.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租赁合同变相开展金融业务。
20.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与相关单位建立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制度,将违法行为录入信用记录,并实施分类监管。
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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